关于禁止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实验室特种设备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5-19 点击数:

关于禁止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实验室特种设备的通知

各学院(部)、中心:

5月9日上午,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人员来我校对实验室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我校实验室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均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求我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所有特种设备,并尽快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特种设备安全风险,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资产设备管理处将对我校各学院(部)、中心的实验室用所有特种设备进行普查登记,并聘请专业公司对学校所有特种设备进行首次登记。现需要各学院(部)、中心对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进行普查登记,请各学院务必保证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均登记在册,对于有疑问的特种设备请单独填表详细信息,我们将详细咨询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请各学院(部)、中心准备好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的原始材料,以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首次办理使用。原始材料丢失的请联系厂家补发。附件1《正在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信息表》中特种设备使用责任人请在515日前提交本人名下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原始材料,不能提供原始材料的请以书面形式将情况说明报资产设备管理处。

一、为了保证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1.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2.已超过检验日期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3.已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4.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5.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学院(部)、中心要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本部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2.制定本学院(部)、中心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取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特种设备操作;

4.学院(部)、中心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并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5.学院(部)、中心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并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定期对安全责任人及作业人员开展培训教育,保存培训记录;

6.对本学院(部)、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7.组织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8.当安全责任人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上报资产设备管理处。

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人要做好以下几点:

1.安全责任人要完成特种设备在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平台注册,完成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的检验,完成在北辰区市场与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材料现场核实,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此次,学校聘请专业公司代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请安全责任人配合该公司准备原始材料及其他材料。

2.安全责任人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材料详见附件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G 08-2017)》中2.5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3.制定编写安全责任人负责的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上墙。

4.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5.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6.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

7.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8.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四、为了对我校特种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工作,请各学院(部)、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填写以下表格:

1.对各学院(部)、中心的特种设备进行摸底调查,请填写附件2:《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摸底调查表》(特种设备具体界定范围见本通知第八点),其中附件3为2017年各学院统计上报材料,之前已统计过的,本次可不再统计;气体钢瓶请重新填写一表;对于存疑的设备请详细填写设备指标并拍摄铭牌照片,我们将汇总存疑设备材料,请天津市北辰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鉴别;请各位教师一定要对存疑仪器设备进行登记。

以上表格各学院(部)、中心请于518日前将表格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xygwh@tjcu.edu.cn,纸质版交资产设备管理处。

2.各学院(部)、中心的特种设备完成注册、检验,取得使用登记证后,学院(部)、中心建立《XX学院特种设备管理台账》(附件4),电子版发邮箱lxygwh@tjcu.edu.cn,纸质版盖章交资产设备管理处;

3.各学院(部)、中心教师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后,学院(部)、中心建立《XX学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附件5),电子版发邮箱lxygwh@tjcu.edu.cn,纸质版盖章交资产设备管理处。

4.各学院(部)、中心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必须详细阅读并熟知附件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附件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G 08-2017)》及附件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0号)》

五、今后,凡需要购买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实验室用特种设备请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备案。投入使用前在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平台办理注册,且检验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操作人员需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进行特种设备操作。

六、实验室用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具体界定范围(详见附件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及附件8:《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如下: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五)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对于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详见附件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G 08-2017)》),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锅炉:D级锅炉。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如有疑问请联系资产设备管理处:高文红

电话:022-26662183

邮箱:lxygwh@tjcu.edu.cn

附件1:《正在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信息表》

附件2:《实验室特种设备摸底调查表》

附件3:《2017年压力容器摸底调查学院上报材料》

附件4:《XX学院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附件5:《XX学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附件6:《国家特种设备目录》

附件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附件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G 08-2017)》

附件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0号)》

资产设备管理处

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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